乘务规定
北京市公共汽车电车车票使用办法(节选)(车厢"三项规定"之一)(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71号) 北京市公共汽车电车车票使用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公共汽车、电车车票的使用管理,维护乘车秩序,根据国家有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第二条 本市公共汽车、电车的乘务员,应当对乘客主动售票,认真验票;对不照章购买和使用车票的乘客,按本办法处理。第三条 乘坐本市公共汽车、电车的乘客,均须照章购买和使用车票,并接受乘务员验票。第四条 乘客乘车必须按下列规定购买车票,凭票乘车: (一)按所乘路程的票价购票。禁止不购票或者使用废票乘车,禁止超过票价有效路程乘车。 第六条 乘客下车前不购车票的,视为无票乘车。无票乘车或者不按本办法购票的乘客,须按下列规定补交票款: (一)超过票价有效路程乘车的,按超过的路程票价补票。 第七条 不按规定购买车票的乘客补交票款后,乘务员须按所补票款额出具补票凭证。第八条 不按规定购买车票的乘客,拒绝补票或者拒绝乘务员验票,扰乱公共交通秩序的,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。第九条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市人民政府1990年12月26日批准,市公共交通总公司1991年1月1日公布的《北京市公共汽车、电车车票使用办法》同时废止。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|
